唐代涉医判文与社会医事(二)

  残疾的可怜与克厌—— 唐人矛盾的身体观

与魏晋时期士大夫们竞相追求“手持粉白, 口习清言,绰约嫣然,动相夸饰”的近乎病态身体审美不同,唐朝人在身体观念上崇尚力量与健美,就连文人亦将经常患病、体质欠佳视为可羞愧之事。如刘禹锡在给朋友的书信中就曾谈及自己这种心理,“愚少多病……及壮,见里中儿年齿比者, 必睨然武健可爱,羞己之不如”;王建也通过“健羡人家多力子,祈求道士有神符” 等诗 句表达自己对强健体魄的钦慕。寻常身体的弱质状态尚且能引起唐人如此多的忧思,其在面对残疾这种身体恒久的不完满时之态度就显得更为复杂而矛盾。反映了唐人这种纠结的情绪与态度。作为开放与包容之时代的盛世子民,唐人站在道德高点上对身体不健全者表现出了充分的同情与照顾,从制度上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伤残救恤体系。但当伤残之人真正来申请这些优抚时, 却会遇到许多困难与障碍。

 例 4.1:

对折指判:甲缘木损折枝指,谓三疾数足。官不许事。甲禀气陶形,偶华胥之代;轻躯弱质,谢都卢之人。不能凿井耕田,翻乃奔林缘木。损其枝指, 盖是悬疣。虽折一枝,幸祛数外之累;即图三疾,便为非分之求。理不可依,宜从告免 。案件的主角甲体质孱弱,无力务农,只能以表演杂技爬杆谋求生计,然而在某次攀爬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手指折断,遂向政府申请三疾救恤。 唐律规定“诸一目盲、两耳聋、手无二指、足无三指、手足无大拇指、秃疮无发、久漏下重、大瘿瘇,如此之类,皆为残疾。痴痖、侏儒、腰脊折、一肢废,如此之类,皆为废疾。恶疾、癫狂、两肢废、 两目盲,如此之类,皆为笃疾” 。

依此条文所 定标准,甲本可符合残疾之列。然而凑巧的是, 甲的手部先天畸形,生有六指,此次意外折断的正是这多出来的枝指。于是问题出现了:对甲而言,其确实因受伤而失去了手指;但在他人眼中,甲的身体状态却与常人无异。甲的伤残申请并未被通过,书判者的理由是,枝指本即为多余赘物,因故折去非但不能算作残疾,伤者反而应该为自己的身体回归到了正常状态而感到庆幸。但残疾与否的判定本应以伤残的严重程度及其给患者生活带来的影响程度来衡量,《唐律疏议》曾举“旧瞎一目为残疾,更瞎一目成笃疾,或先折一脚为废疾,更折一脚为笃疾”为例解说三疾之间的区别,就是以此为鉴定标准。 以甲的情况而言,判决时需考察的是枝指折损有否给甲原本之身体造成了创伤,及是否影响其赖以为生的缘木表演,而非看其断指后是否在外表上变得和大多数人相同。若甲之日常生活能力确实因此受到影响,则应考虑裁定为残疾。从原审 结果与判文内容不难窥见时人对身体异于常人者的排斥与不屑之态度,正是这种情绪与观点使得在现实中确切发生过的身体伤害在概念上被消解。这种对身体不健全者隐含的敌意与鄙夷不仅针对底层民众,即使出身世家贵族,躯体的羸弱、残障亦被视为可笑可鄙之事。残疾者更可能因此 而被除去承袭爵位家业、执掌祭祀典礼的权利。

 例 4.2:

对嗣足不良判:景食一县,嗣子足不良,请立其弟,礼司不许。云:古有其道。 锡爵启土,将以畴庸;开国承家,寄于令嗣。乙受封一邑,参荣五等,高门不昌,厥子婴疾。 昔郤克为使,取笑齐人;孟絷不侯,称于鲁史。况主丧祭之礼,如有朝觐之仪。继代非轻,择贤而立。有符故事,无爽通途 。庆食邑,象贤继踵。承家之道,将不愧于前修;畴嗣之宜,庶遥符于古义。眷言长嫡,疾乃天然。既类郤克之刑,将同孟絷之废。且仲子立衍,循鲁礼而知归;韦家封成,镜班书而有序。瞻惟乙请,未爽通规,在律虽违,行权则可。请停司禁,无拒乙辞。大夫称家,荣高食采;冢子当室,业茂本枝。盈大足徵,期克昌于魏国;六三能履,或取笑于齐堂。弱足者居,奉身而退。遵康叔之命,以崇 次及;察韩黯之衷,雅符高让。则先茅旧土,今也载传;孤竹遗风,此焉无替。法听弃疾,礼贵象贤。立弟舍兄,理复何惑? 景有食邑一县的爵位,因其法定嗣子不良于行,而上请另立继承人,然而负责管理爵位更替的礼部未予批准,景又以古时即有先例为由再次提出申诉。唐律封爵令规定“诸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习,若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 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 玄以下准此。无后者国除” 。